一个月内。
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具体请询问当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