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
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
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要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但是收益率过低;要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
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
4、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以下为拓展资料:
企业年金
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年金 百度百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百度百科
有区别,具体如下:
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
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 “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要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但是收益率过低;要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
4、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有四个方面的区别,包括管理模式、配套政策等等,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加大公司的福利来留住人才,因此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为了方便管理,现在已经将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和契约型补充养老保险等。
(1)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有税收优惠,尽管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但方向应该是这样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优惠。
(2)企业年金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制度,通过政策去引导推动;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开发的契约型产品,通过市场手段去推销。
(3)两者没有必然的顺序,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也可只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或者既建立企业年金,又投保商业保险。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可以使退休者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生活得更好一些。
一般而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五个主要特征。
①由企业发起建立。
②经办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大企业自办;二是由多家企业联合或行业管理机构建立的区域性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经办;三是由有关中介机构经办;四是由有关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寿险公司经办。
③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基金的投资可免税。
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⑤政府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区别是:
一、企业年金是国资委采取的增加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数额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与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交给政府的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年金是企业自行管理的,作为养老金的补充的,没有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
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其作用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满足职工较高养老保障要求,从而有效弥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也就是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职工在退休后就可以领到“双份”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愿实施。正是因为这点不同,使得绝大部分企业处于自身的考虑,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多余”的费用。
1,管理模式不同
企业年金:采用“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关系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3,特点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只能用于支付受益人养老所用,并不因公司管理层变更或者企业破产等而改变其支付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 企业年金
",按照国外的惯例,在中国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在国外实际为PrivatePension,是指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外的部分,基本上跟保险公司经营的有税优、无税优的所有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相对应。这样理解对吗? 郑秉文: 企业补充保险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的第二支柱,2000年统称为企业年金,但不管叫什么,指的都是一件事,那就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保险,这个地位和概念的界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认为企业补充保险和企业年金是两回事,那就是一种误解。只要稍稍看看原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许多文件就会知道,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基本保险的第二支柱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早已明确的,是多次强调的,不应该产生误解的。 国外英文说的privatepension一般就是指相对于publicpension而言,后者"公共年金"指的就是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而privatepensions即字面的"私人年金"就是指由雇主发起的、一般来说是自愿型的职业年金或称企业年金计划,实际就是企业补充保险,国家不承担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建立。所以,privatepension这个词含义非常明确,就是指雇主发起的补充保险,OECD在2005年发布的《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中说的也非常明确,指的就是企业年金,使用的就是private这个词。这个准则的中文版就是我翻译的,翻译之前我还专门请教了OECD这个准则的制定者和执笔者,也请教了长居中国的外国专家。 大家看看这段原文就会知道,privatepension概念不是"逸言的博客"所理解的那样"指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外的部分,基本上跟保险公司经营的有税优、无税优的所有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相对应",它明确地指出不包括保险。OECD同年还公开发布了《OECD保险公司治理准则》,通篇使用的概念是insurer,而不是privatepension。 所以,保险就是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就是企业补充保险,privatepension就是privatepension,insurer就是insurer,国外基本都是这样理解的。这两个治理准则的中文版都已分别刊登由我和迈克尔主编的《保险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1辑和第3辑上,大家可以看看,有利于澄清"逸言的博客"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误解。这里就不用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