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轮休 工资

2025-03-20 09:31:2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一点即,你还打算继续在这里工作吗?如果继续就别多想了,如果准备跳槽可以先找公司谈判,如果不理想可以申请仲裁。
1、公司可以进行经济裁员。或轮休。但有相关程序(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一般的企业是不会按章办事的。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你们省也应该有类似的规定
3、你要辞职因工作时间短得到的补偿不多。具体如下: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其不支付则按2倍要求经济赔偿金。
4、注意辞职的理由:应该是企业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这样对你比较有利。辞职及补偿事宜建议协商处理为好。

回答2:

1 公司的轮休合法。
2 如果你要辞职的话,就得不到公司的赔偿。

建议你私下联系单位,找到后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其他的赔偿按你所说的情况比较困难,而且现在各地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导向也很清楚,降薪不裁员是政府鼓励的做法,因此即使你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还不如与公司好说好散,以后说不定还会再见面。

回答3:

经营不景气,是可以轮休的。

回答4: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平均工资包括你以上所说的全部工资收入。
3、可向当地劳动监察12333热线投诉、咨询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