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办公软件通常情况下,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曾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条规定与现行准则也没有实质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