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
1、在执法思想上,在个别干警身上依然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司法理念不纯洁、宗旨意识不牢固等现象。少数干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高高在上的“老爷”作风,放松要求,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百姓。在工作上反映是为了结案而办案,马虎了事,不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司法行为上,存在个别同志参与吃请、为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现象。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有个别同志上、下班不按时;节假日期间,个别干警值班存在脱岗、不到岗现象。
3、在司法态度上,冷、横、硬、推、拖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漠视群众的现象,在个别干警身上还时有发生,影响着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4、在部门利益上,存在着本位主义倾向,过于强调部门工作的重要性,重业务、轻服务,重审判工作、轻集体活动等思想仍有存在。强调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而忽视一些服务性工作,没有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的职能作用。
5、在队伍素质上,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和强化业务学习。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很大提高,如全院干警除每月参加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外,大部分还参加成人教育、业余函数学习、业务培训班学习等,但还存在个别干警缺乏与时俱进的学习思想,反映在工作中是凭老经验办事,求稳怕乱,因循守旧,没有开拓创新精神,导致执法水平和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不相适应。
6、在法治理念上,个别干警还没有完全树立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个别干警缺乏大局意识、集体意识、服务意识,在工作中的反应是效率不高,相互推诿,得过且过,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困难当成是自己的困难,群众的投诉和信访依然存在。
问题原因:
1、是少数干警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不加强学习,理想淡化,作风浮躁,行为不规范,影响整体形象;政治理论不高,业务水平低下,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阻碍整体发展。
2、是在抓管理上存在重审判、轻教育现象,一些制度落实施之于宽,给那些自觉性不高,纪律性不强的少数人员以可乘之机。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我们院党组,说明我们在抓管理、带队伍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