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能不胡说八道么??雇佣残疾人是解决地方残疾人就业困难,国家从来都没有给过相关补助政策与税收照顾。
正确的说法是:按照企业用工人数与残疾职工比例66:1雇佣残疾人职工,可免去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比例为每人400.8元/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残疾职工,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照如下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年交一次,征缴标准: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
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
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
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
d、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
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安排残疾人的比例吉林地区是0.16.也就是说100个人要安排2个残疾人。1000个人要安排16个残疾人。其他省份大致相同。
只要是残疾人就可以。
工资要超过当地的最低收入。并且要给三险。
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按单位残疾人比例:1.7%安排残疾人就业。
如不够比则按21658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008年保障金征缴方案(红头文件)选节: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缴纳21658元/人的标准,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税机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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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view/749797.htm这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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