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上法院或者由交警部门调解,交警部门都应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
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
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
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
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二、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三、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
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四、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
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