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2024-12-04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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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悄判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圆建筑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启念改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单位

回答2:

事实上,自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制度,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响应中央政策号察氏召,制定相应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试点区域范围内取消施工图审。


而无论在中央《实施意见》中,还是各地的试点政策要求中,都重点提出应明确工程设计责任主体,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从而保证取消施工图审后的工程设计安全。这种骤然增加的职业责任风险,对设计行业人员造成着巨大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在进一步推进“取消施工图审”制度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


2020年2月2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即在文件内容中明确了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设计责任关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缓解设计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


1、强化建设单位设计质量责任,承担设计质量和安全全过程管理责任


依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主体责任方面: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同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各自单位委托,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分担设计责任风险


此前,深圳曾于2019年9月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提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征求意见稿》较《实施方案》在责任划分方面更为明确具体,尤其强调了建设单位对于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更指出建返缓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并与设计负责人一同承担主要责任。


这种主体责任要求,令建设单位实际参与到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当中,承担部分的设计质量责任,帮助工程设计人员分担相应的设计责任风险。最主要的是,鉴于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相关业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干预正常设计”、“降低设计标准”、“随意设计更改”等,在强化建设单位设计质量责任后,其自身即需对其不规范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后果,从而迫使其规范市场行为,降低设计人员质量责任风险。


第三方机构分散设计责任风险


由于建设单位还负责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和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工程设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上传至相关管理信息平台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漏没模和时效性负责。


但客观上,建设单位并不是设计院,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无法对项目设计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引入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或联系设计院,即成为其最有效的项目设计质量监管办法,这些第三方机构也能为项目设计人员分担设计责任风险。


2、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进展缓慢


相较于通过强化建设单位设计质量责任方式,分散工程设计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发展与促进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用推广,无疑是更为直接有效的风险保障方法。2019年9月,深圳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即提出推行勘察设计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但令人遗憾的是,相较于“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的政策推进发展,作为设计人员职业责任风险保障的“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却迟迟未得到有效发展。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并未提及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推进办法、要求以及实施办法。


客观上来说,通过强化建设单位设计质量责任的方式来抑制其相关不规范市场行为,降低设计质量风险,并非绝对的有效办法。在缺乏强力的市场监管机制下,不免有人会受资本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不顾设计安全施工、擅自更改设计。这也不可避免的加重着设计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因此从设计人员责任风险保障角度而言,进一步推进“取消施工图审”的重要前提,即是同时加快完善“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应用推广。



2020年4月1日,深圳将正式取消施工图审制度,同时强化建设单位的设计质量责任,这对分散和转移工程设计人员职业责任风险有一定效果,但其前提则是建设单位有着较高的自律与监管意识能力。相较而言,发展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则是更为直接有效的风险保障方式,因此相关部门在推进取消施工图审的同时,还应大力推进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应用。

回答3: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唯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春散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指森卖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回答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给你,供参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悄槐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数岩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启毕友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