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无权对另一方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有权作出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并且《行政处罚法》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作出的程序等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随意罚款,作为平等民事关系的合同一方的发包人,更不能随意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没有罚款权利。因为建设单位不是新公正执法部门,它不同于建设局或质监部门。如果有合同约定就要服从合同,因为合同时工程的 第一法律依据。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及时建设方授权也不能罚款,除非合同注明。
监理没有处罚的权利, 建设单位一般在合同里会定下延误工期每天按千分之几进行处罚,但没有处罚权
当然有了,工程公司罚项目经理,就像汉子打老婆一样平淡。
NO 建设单位授权给监理以代替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 三应和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