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是斯文点的说法,实际就是谈判,双方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就成,否则依法办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没有过错,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只能是协商,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1.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从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六个月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
2.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08年1月1日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对方给出的条件低于上面所说的,你死活别接受,因为那是他辞退孕妇该给的最低成本,闹到劳动部门去他们也没啥好收场。
顺便B4一下对孕妇下手的单位。
在劳动关系中的协商应当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一问题或者事项进行协同商议的过程叫做协商。协商可以有单位提出,也可以有劳动者提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效,如劳动中合同中的一些补充条款。协商的范围很大,除法律明确禁止可通过协商的外,如社会保险,其余问题大多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并不单限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1、我个人认为公司没有减你的工资,将你调离岗位是合理的。首先,你怀孕了,休产假的时候,谁来做主管?如果你要留自己的位置,就要有人来顶这个主管位置,如果没有,那你就要接受公司安排。公司也要从自己运作考虑。你休产假可是105天至少。不是短的时间。
2、休完了,可能会出现请假频的现象。小孩小会经常生病的。你要为自己想想,如果小孩经常生病,而你又是主管,你好好走开,不管工作。公司怕的也是这个。
3、从你的表达看来,你很不会做人。不为公司想,一个劲的说自己的利益。太自私了。做主管也不会称职!
4、如果你现在提出离职,对你没有好处,一点补偿都没有。公司没有必要与你妥协。他调动你,劳动局是支持的。
法规楼上 lovemoney 说了,但是我想说的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协商到余地的!!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还有什么要进行协商的呢?任何对你降薪降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你完全可以不接受的,一切的一切,等到你生产、产假、哺乳期结束后再谈!!!
很明显的,对你来说,那个经济利益大呢?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关系的,你可以申请仲裁直至起诉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
你的头上有一个金钟罩罩着那: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除非单位一次性地将你直至生产、产假、哺乳期结束时的所有收入都给你,你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离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