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非正式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的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从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地区
地级市
自治州
盟(内蒙)
1980年代特别是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盟等“地级行政区”属于虚级。其时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作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到1983年“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统计和官方广泛采用“地级行政区”这一术语,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全国(不含台湾省)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监时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共产党政权稳定时期,主要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 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 合计 地区 自治州 盟 行政区 地级市
1983年 323 138 31 8 1 145
1984年 323 135 31 8 1 148
1985年 327 125 31 8 1 162
1986年 325 119 31 8 1 166
1987年 326 117 30 8 1 170
1988年 334 113 30 8 - 183
1990年 336 113 30 8 - 185
1991年 338 113 30 8 - 187
1993年 335 101 30 8 - 196
1994年 333 89 30 8 - 206
1995年 334 86 30 8 - 210
1998年 331 66 30 8 - 227
1999年 331 58 30 7 - 236
2000年 333 37 30 7 - 259
2001年 332 32 30 5 - 265
2002年 332 22 30 5 - 275
2003年 333 18 30 3 - 282
2004年 333 17 30 3 - 283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
我国的地级市每年都有新设,合并,取消的现象,因此无法实时统计出具体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