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是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建立的审判机构,设立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规定此类情况,原告可以在侵权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在被告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被告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