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的条件: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办理暂住登记。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暂住证流程:
1.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2.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3.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4.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5.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办理暂住证所需资料:
办理暂住证,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一张以及《暂住人口申报办证代理卡》。属育龄妇女的,还需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