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一票通”是指2014年1月2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制定出台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细则》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扩展资料:
该《细则》明确内容
《细则》明确,食品信息备案工作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信息,虚假备案,并对其备案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批发主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追溯平台,安排专职信息管理人员,按照“先备案、再入库、后销售”的原则,对生产(供货)商、商品信息进行备案管理。
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
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安装电子追溯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提供食品信息查询服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产者、批发者必须将索取的纸质资质证件、进销货台账、“电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食品进货今后要看“电子一票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电子一票通”是指2014年1月2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制定出台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细则》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扩展资料:
该《细则》明确内容
《细则》明确,食品信息备案工作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信息,虚假备案,并对其备案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批发主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追溯平台,安排专职信息管理人员,按照“先备案、再入库、后销售”的原则,对生产(供货)商、商品信息进行备案管理。
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
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安装电子追溯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提供食品信息查询服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产者、批发者必须将索取的纸质资质证件、进销货台账、“电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食品进货今后要看“电子一票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意思是相关类的收费都可以用
电子一票通是指2014年1月2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制定出台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细则》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
大众网-电子“一票通”:产品追溯精确到秒
中国政府网-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