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死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特有的一种对身份特殊的人(贵族、大臣、奴婢或妃嫔等)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对其实施死刑的制度。
赐死制度最早应该源于商代。商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贵族等级制度。与商王有着血缘亲族关系的“王族”是商代贵族的主体。商代社会,氏族血缘关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家国不分,君与臣在血缘上有密切的关系,这很自然会导致形成君臣一体的观念,从中直接演绎出“刑不上大夫”的理念。另一方面,商代已有较为完备的刑法。纵观其刑法,无论从最轻的肉刑“墨”到最重的死刑“大辟”,都对犯人带有强烈的惩罚和侮辱性质。如果对与商王在血缘上有着紧密联系的贵族大臣直接实施“汤刑”,从君臣一体这个意义上说,就是对商王本身的侮辱,这样绝对不利于以商王为中心的整个贵族统治体系的尊严与稳定。所以为独立于已有刑律之外的赐死制度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左传·召公九年》载“君之卿佐,是为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就是当时西周到春秋时所崇尚的君臣一体关系的表述。体现君臣一体理念的赐死制度也就保存了下来了。
如果说殷周社会的贵族等级制度孕育了赐死制度,那么此后的帝制社会专制体制则给赐死制度以生长的土壤。新兴地主阶级在君主专制体制的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宗法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家族制度。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逐渐进入帝制社会,这一时期有关赐死的记载有很多。《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越王勾践在灭吴后信谗言而赐死大夫文种。到了大一统的秦朝,秦始皇甫死,长子扶苏, 将军蒙恬、蒙毅等人就被胡亥、赵高、李斯矫始皇遗诏赐死。根据文献分析这些列子,这一时期君主实行赐死还带有明显的“礼遇”大臣的性质,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的意义。后代帝王把赐死制度作为一种处死大臣的简便手段,偏重的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赐死制度作为延续几千年所谓“古制”,具有礼遇大臣的特征。实行赐死对大臣的优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赐死减轻人死时的痛苦。中国古代刑罚以残酷著称。先秦至清,酷刑迭出,死刑的刑法就有数十种之多。行刑十分残酷,充满肆虐的特点。相比之下,赐死的情况就好多了。历代赐死宗室大臣都允许其自行了结。具体手段有赐剑,如《史记·白起列传》:“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赐毒酒,如《晋书》卷21《惠贾皇后传》“伦乃矫诏遣尚书刘弘等持节赍金屑酒赐后死”;赐帛,如康熙帝将处死总督噶礼时,“其母恨礼甚,又谐刑部,请照陶和气例,凌迟后焚尸扬灰。有旨赐帛。而噶礼又贿嘱帛系未绝时,即行棺殓” 。
第二, 赐死者的人格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留存。中国古代无论何种死刑,在执行过程中都具有对犯人肉体和精神双重残害的特点。例如弃世,此刑刑人后暴尸于市井,就含有社会对罪犯的肉体和精神全面唾弃的意义。而对贵族大臣赐死,就不在公开的刑场执行,照顾其颜面,免除了对死者的精神蹂躏,确实含有礼遇之意,同时,大臣无论由何种罪名获死,都是皇帝以九五之尊,恩赐于身,便不受或少受刁酷狱吏的逼审,不再遭受所受的侮辱,大臣的体面不至于荡然无存。《礼记·檀弓上》:“申生受赐而死。”战国时春申君一度身在秦国,因犯过主动向秦昭王表示“歇当死,愿赐死”。 可见,这些大臣确实是把赐死看做君主对自己的礼遇。
这是皇室对罪人刺死时给他们的选择 只是表示宽容和特殊 没有什么名字 而且这也不是一种固定的刑罚
在国民革命期间,貌似是袁世凯。
赐死啊!
这就叫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