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员工辞职的时间?

2024-11-20 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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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是员工的单方义务。员工提出辞职是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意向,公司可以在30天内的任何时间答应员工的意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公司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同意员工离职的,劳动合同当即解除,不必一定要等到第30天。
根据你的说法,在你提出辞职后,公司要求你5天内离开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你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在5天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公司。当然公司应当为你结算工资。那种在员工提出辞职后一定还可以工作30天的想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公司如果超过30天未能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的,则公司的做法违法。
你主动辞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是没有补偿的。但是你提出公司有扣押工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讲扣押的工资返还给你,公司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请求其处理,公司接到劳动局的处理仍不补发工资给你的,你可以获得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这里的赔偿获得是比较麻烦的。如果公司主动将扣押的工资发给你了,他可以不用赔偿;经劳动局处理后,公司主动发给你扣押的工资,也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只有经劳动决处理后,公司仍然不补发工资给你的,你才可以获得赔偿。且需要通过劳动仲裁。
2、上述已经分析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5天内离开公司。你提出辞职就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需要在30天内的任何时间同意你的要求即可。公司的做法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伙食费应当算作你们的劳动收入,公司扣押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补发。
综上所述,员工主动辞职的,法律对其的保护措施很少。所以,一般不要主动辞职,除非已经找到了更好的工作。

回答2:

1 公司有权,但要给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2 不属于,理由见40条规。
法理解释,任何一方想解除合同,只要对方允许并明确解除的日期,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不属违法的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

见意:如果你与其他同事想于12月25日再离职,那么就可不要其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额,但法律(劳动合同法)40条的规定实际是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如果员工非要在递交辞职书后一个月再离开,用人单位不准,那么员工之后的工作是无实际意义的。但可依公司的书面通知(5天离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40条规定赔偿一个月工资。同时,员工还可要求公司支付年限赔偿金(47条规定)。

回答3:

按顺序回答你的问题。
1,企业有权力要求员工在5天内离职。理由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法条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劳动申请离职通知书的三十天内任一天同意其离职,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这三十天内企业找到新的人选代替其工作或者其它必须,就可以以劳动者的申请书为依据,要求劳动者离职,而劳动者不能挑那一天离职。
这条法条主要是在于保护用人单位顺利经营,所以在离职时间上没有什么权力。
2,竟然企业有权力让劳动者在5天内离职,就谈不上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了。

回答4: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辞职)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