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检不合格项。
征兵需要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知识拓展:
公务员体检复查是查不合格的,还是全部重查:查不合格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