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汽车类型强制报废年限也不同,具体如下: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扩展资料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中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1、微型载货汽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
2、19座(含)以下出租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
3、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
4、全挂汽车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2年。
5、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含轿车、越野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6、其它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审情况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7、二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和边三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1年;正三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0年。
8、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的,一律按照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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