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见证人应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税务送达回证拒签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见证人是送达的快递人员和单位的收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