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单位发的工资,报生育金时单位都扣除了还扣除了保险这合理吗

2024-11-20 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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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理,如果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的,如果员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单位提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后是可以要求退回单位支付的部分,并不能要求所有的生育保险待遇都给单位。

依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回答2:

如果产假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申领回的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给职工,如果单位申领的生育津贴高于单位发放的工资,单位应将高出部分补发给职工个人,低于的不再扣回。但其他的生育医疗费、营养费应如数发给本人,不得扣留。

回答3:

这个是合理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其生育期间的待遇由社保机构以生育津贴的方式支付,单位不再承担工资性待遇
。即使有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支付了部分工资待遇,但是在取得生育津贴时是可以扣回公司垫付部分的,这个没有异议

PS:产假期间自然也要承担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这一点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