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
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
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前提是对方有能力抚养,而另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会产生附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3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按法律来讲是没有义务的,你们应该归还你姐姐的2万元。但是也看证据,看你姐姐有没有证据证明给 你钱了啊。如果没有你可以否认了。如果有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这样比较好。毕竟你们是姐妹。应该还是很好协商吧,没必要非得弄到法庭上的
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在道义上,在亲情的层面上,救助是应该的。
既然是兄妹 从小一起长大 浓厚的亲情还比不上2W块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