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8万元(借条)虽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只写了一张利息的欠条,但说明甲方在2010年11月有催乙方还款的证据,从2010年11年到现在还不足二年,诉讼时效未过。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肯定是有责任的,如果你是担保人还款了的话你还好点,如果你作为担保人借的款借款人没有还款,就会找担保人还款的,所以不要轻易给别人做担保人以后会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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