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如何

2024-12-05 0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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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樊崇义老师是这样讲的: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但是,三在诉讼法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例如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除了法院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还有专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证据制度上,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在诉讼的结果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差别就更大了。]

回答2: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
  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回答3:

2004年司法考试冲刺关键问题集锦 2004-08-11 12:06:00 中国教育报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8日至19日在全国举行,考期迫在眉睫,考生现正处于奔向终点线的冲刺阶段。下面我谈一谈司法考试冲刺复习阶段中较为关键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够引起考生们的注意。 时刻抓住法条,后期复习之根本 冲刺阶段,大局基本确定,考生要牢牢抓住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提高基本技能,梳理考点,将之系统化。如果说前期阶段以理解为主,那么最后一个多月便是强化记忆唱主角了。越是到临近考试阶段,法条越显重要。“牵牛要牵牛鼻子”,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牛鼻子”。尤其是临近考试,应以法条为主线。 司法考试难度较大,记忆量大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这些数以万计的法条,考点密集,记忆强度最大。因此,考生应讲究记忆方法,以下几种方法不妨一试: 一是及时记忆法。遗忘规律是先快后慢,复习频率也应是先密后疏。此外,应尽量缩短复习周期,以防战线太长,看了前边忘了后边。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好时间利用的统计工作及重点内容的标记工作。 二是交叉记忆法。适时变换复习内容,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刑法的间隔复习,上午看辅导用书,下午做题。 三是早晚记忆法。早醒无前摄抑制(先记知识对后记知识的干扰),睡前无后摄抑制(后记知识对前记知识的干扰),从而使记忆效果达到最佳。 四是图表记忆法。对容易混淆的考点,比如三大诉讼法中的各种期间、数字;刑法中的“应当”、“可以”,刑罚的“单功能”、“双功能”、“多功能”;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等问题,可以利用制表、绘图的方法加以区别,比较记忆。 历届试题与模拟套题各有侧重 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历届实考题应该说是最好的训练材料,特别是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2002年和2000年的律考试题(司法考试试题与律考试题一脉相承),指导意义更强。 通过做真题,考生不但可以体味考试重点、难点、常考点,而且能够把握命题风格、题型及各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重。这样一来,应考能力得到加强,复习方向就会更加明确,大大节省时间。况且,司法考试试题中不乏往届律考真题。冲刺阶段即使没有时间做模拟题,也应把往年考题过一遍。 做模拟题量不在多,四五套即可,考生应注意精练精做,以便达到测试对知识掌握的程度,查缺补漏,避免犯技术性错误以及培养临考经验的目的。做模拟题时注意选择带详细解析的套题,以便于把握命题思路和查找考点。 考前一周左右,就不必大量做题了,要把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整合以前做过的各种题目上,尤其是对做错的题目进行反思,查找薄弱环节,对症下药。 部分考点复习提示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是今年司法考试的一大热点,应当注意本次修宪与前三次修宪内容的区别。2002年和2003年司法考试分别考查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都还涉及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1999年律考还考查过对当年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条款的理解。 刑法命题方式以“法条型”为主,但也不是单一地直接考法条,许多题目加强了对关联知识点的综合考查,也有的考题具有很强的理论色彩,考查对法条的深层次理解和运用。刑法配套规定众多,法条数量庞大,考生应当加强对重点法条的演练,而不是面面俱到。复习时也要关注法条背后的法理,知其所以然才能牢固记忆。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和国际公约较多,容易混淆的内容也很多。常见的考点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FR、CIF等),等等。 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三大诉讼法加以比较记忆,明确其异同点,从而不至于混淆相关知识点。 经济法科目的法条依托性最强,约容纳20多部法律,可谓是众法林立,但法条多为技术性、政策性规范,理论性不强。本科目重点内容不明显,所含法条分值分部较为均匀,每部法律一般占1至4分。 商法中的许多单行法有类似规定,可以运用比较记忆法,如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加以比较掌握。本科目中的考点重复率不高,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应当全面掌握知识点。商法技术性规范条款很多,对记忆要求较高。司考是放弃的艺术,诸如海商法等条文众多但占分很少的法条,可以放弃。 2003年法理学命题形式有个新变化,就是增加了应用型题目,考查考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例和现行制度。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这一变化,法理学并非是单纯地考查理论知识。 法制史在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考点较少且密集,识记性较强,在邻近考试时加以突破效果也很好。 国际法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价值不大,法条依托性不强,相关法律数量很有限。本科目记忆量虽大,但知识体系鲜明,容易理解。复习时着重把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国际私法重点内容突出,试题重复率高,复习投入产出比较高。主要考点基本上是国内法的涉外部分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考点集中,得分较易。 法律文书写作可以说是许多考生比较担心的问题之一。法律文书试题在试卷四中一般可占10至12分,格式占1/3,内容占2/3。此部分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照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制作题一般要求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等。法律文书制作题实际上是法律文书格式与案例分析的结合。在提高案例分析能力的同时,应熟记几类重要文书格式。为便于考生在复习中参考,下面将历年的司考及律考法律文书试题逐一列出:1988年,辩护词;1990年,民事起诉状;1992年,(诉讼)申请执行书;1993年,无;1994年,民事判决书;1995年,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要点);1996年,民事反诉状;1997年,行政起诉状;1998年,刑事自诉状;1999年,民事上诉状;2000年,无;2002年,起诉书;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考场答题,讲究技巧 善学也要善考,磨刀不误砍柴工。考卷发下来后,考生先填写姓名、考号等考试信息,然后立即浏览全卷,在答题铃声响起之前整体把握试卷。遵循“先易后难,先熟后生”的跳跃式答题原则,最后再杀回马枪。开始做答时,审题要细致、全面,仔细阅读题干与选项的关系。对模棱两可的题目,凭第一印象,没有十分把握的不可轻易改动。学会选择,有舍才有得,不要患得患失。对题干长的题目应先快速浏览,结合选项把题干中的关键词圈点出来,再做进一步思考。答题应有整体观念,每张试卷以及前后各张试卷之间可能在考点上有重复、关联的地方,这对启发答题思路很有帮助。 见到似曾相识的或如出一辙的题目别喜不自胜,以免一时大意,“痛失荆州”;碰到一头雾水的题目也别惊慌失措,要沉着应战。考生应把心理定位在:我易人易我不大意,我难人难我不怕难。 考生应在确保正确率的前提下加快解题速度。以前两届司法考试为例,前3张试题卷各为100道选择题,每张试卷3个小时,平均每个题目答题时间应控制在一分半钟以内,留下半个小时时间检查试卷和涂答题卡。我建议,考生出了考场后最好不对答案不估分。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题不同,但答题方法还有章可循的。选择题的常见解题方法有排除法、比较法、推理法、联想法等。常见的命题陷阱有: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因果颠倒等。主观题(试卷四)应注意行文的条理性、层次性、逻辑性,卷面的整洁性,可以每段序号化,采点作答。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做到言简意赅,法言法语运用规范。如果漫天撒网,就有可能淹没得分点,劳而无功。此外,还要注意每道大题中每个小问题之间逻辑关系的一致性。 调整身心,轻装上阵 司法考试“一分之差,千人之后”。面对如此高的淘汰率,有的考生越是临近考期心里越是没底,什么都记不住了,出现“高原现象”。这多半是考生潜意识里的焦虑与不安造成的一时“卡壳”。考前存在一定程度的紧迫感是很自然的,也是必要的。只是要保持一个度,不要过分担心考试结果,尤其是进入考场就不要再考虑考场外的事。其实考生们应该认识到,备考的过程就已经是为自己积累的一笔财富了。 复习实在太紧张了,考生可以听听轻音乐,做做深呼吸,缓解压力。]

回答4:

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关系:都是程序法,而不是主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