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烈度是如何划分的?

2025-04-14 09: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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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烈度是衡量地震时地表受震强度的标准。它是根据地震时人的感觉、房屋建筑物受震程度和地表自然面貌受影响的程度综合评定出来的。

每次地震震动最厉害的中心区域烈度最高,称为极震区烈度;距离震动中心区域越远的地方,烈度越低。好比炸弹爆炸一样,炸弹的炸药量相当于地震本身的大小(即震级),炸弹爆炸后对各地的破坏程度相当于烈度,爆炸点附近区域破坏最严重,距离爆炸点越远破坏越轻。由于地震波在地下行走的路径不同,各地的地质构造、岩石性质、土质条件和地下水分布情况不同,各地房屋等建筑物的形式和耐震程度千差万异,所以每次地震的烈度分布都很复杂。

根据地震现场的实际受震情况,科学家把地震破坏程度分为若干等级,作为评定地震烈度的标准,并绘成图表,称为地震烈度表。最早的地震烈度表是一次地震制定一回,内容很简单。欧洲人卡塔尔迪在调查1564年7月20日发生在阿尔卑斯山麓的地震时,在地图上用不同颜色标出地震破坏强弱的分布,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地震烈度表。19世纪,意大利学者罗西和瑞士学者弗瑞尔分别研究地震烈度问题,1883年他们联合发表世界上第一次得到广泛使用的综合性的罗—弗氏地震烈度表。这个表把非破坏性地震对地表的影响程度由弱至强分为7个等级,破坏性地震从破坏至毁灭分为3个等级,即全表共分为10个等级(称10度表)。1912年,德国学者西伯格除在内容上充实罗—弗氏烈度表的判据外,将最高的一个烈度细分为3度,成为当时最完备的通用12度烈度表,是各国制定本国地震烈度表的蓝本。

1957年,我国地震学家谢毓寿教授根据我国建筑物的形式和结构特点,编制成12度的《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表中的各度烈度按房屋、结构物、地貌和其他现象等四项内容,较详细地列出了烈度判据,并对房屋类型和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作了较明确的说明。二十多年间,这个烈度表在我国地震科学研究和国家基本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80年,国家地震局组织修定发布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在表中增加了平均震害指数和参考物理指标。

为适应新时代抗震设防的要求和土木工程师的需要,1992年,欧洲地震委员会(ESC)重新修订著名的1964年《欧洲地震烈度表(MSK—64)》,制成新的《欧洲地震烈度表(MSK—1992)》,作为烈度表的国际标准向欧洲各国推荐使用。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六十多个地震烈度表,大多数都是12度表,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低烈度以人的感觉为主,中、高烈度以房屋等建筑物破坏情况为主,极高烈度则以山崩地裂等地貌自然破坏现象和破坏范围作为评定烈度的主要依据。把国内外所有地震烈度表的主要内容抽出来汇集在一起,可制成下列简缩的示意性的地震烈度表:

极震区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震,一般被称为破坏性地震,或称为强烈地震、大地震。1668年,山东省郯城、莒县发生的大地震,极震区烈度达到12度,是世界上罕见的大灾难震之一。1976年,河北省唐山大地震的极震区烈度达到11度,而且高烈度区分布在唐山市区内,因此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相当严重。

地震烈度高低与震级大小关系密切,震级越大,烈度越高。对于发生在地下10~30公里深处的地震,震级与极震区烈度大致有如下对应关系:

地震烈度高低还与震源深浅密切相关,对于震级相同的地震,震源浅则极震区烈度高,但影响范围较小;震源深则极震区烈度低,但影响范围较大。另外,地下岩层中断裂纵横、岩石破碎、土质松软、地下水位接近地表和建筑物不耐震的地区,发生中、小地震也会造成严重灾害,出现很高的地震烈度;而地下岩层完整坚固、土层结实、地下水位较深和建筑物按抗震建筑规范设计建设的地区,地震时地震烈度一般较低,即使发生大地震,也不致于造成惨重的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