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开创“人民陪审”理念和制度
1、1932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较早规定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陪审。
2、1944年的《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较早出现了“人民陪审”“人民陪审制”的表述和规定。
3、1949年的《旅大市高等法院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制(草案)》较早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的表述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二)参加案件调查;(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四)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不用写材料,一般是在合议庭提供参与审判的案件的意见,书面的材料、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般是正式的法官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