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公司“必须”这么做。
按《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它不这样做,将会被税务局处以应扣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公司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给你开具“代收代扣税款凭证”,你可以拿它去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你已交纳个税的合法证明。
公司拿不到这个钱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公司还是要把这个钱缴纳到税务局的
你应该做在工资里,那么申报时,税务所直接扣掉了,而不是公司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