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是乡镇企业,经批准取得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A企业因融资想把该地转让给B企业,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B企业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未实际占用该地块,也未实施建设。B企业能否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1)集体建设用地有特定的使用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有三种类型:乡镇企业用地、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只有在企业发生破产、兼并或资产转移的情形下才可以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也明确严格控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本案中,A企业并未破产、兼并,不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B企业无法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本案中转让合同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据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登记、核发证书后方能取得。B企业若是在A企业破产、兼并的情形下取得该地块,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A企业与B企业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未进行审批登记,不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效力。
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据此可知该协议虽经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仍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双方还要承担合同可能最终无法获得审批登记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3)试点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相关规定流转。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决定实施后,在试点地区进行的流转可按照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