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18条与物权法哪些规定冲

2024-11-18 07:51:5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民通意见司法解释118条被废止是因为与物权法第九条相冲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通意见》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当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这实际上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