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分清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那么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登记,属于口头赠与或者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手之后,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
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价值性, 法律会偏向保护出资方,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如果最后男女双方结婚的,还贷的款项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因为结婚的条件已经满足。如果最后分手了,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双方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的原因在于男方时,可以酌定比例返还,一般在50%以下比较合适。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男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房产。
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赠送给对方礼物表示爱意,比如金银首饰、衣物、有的甚至赠送房子、汽车等。
除了按照习俗赠与的“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返还给男方彩礼),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其他财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
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如:甲男买一套房,登记在女友名下,目的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这个就是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再如:女友的父亲生重病,男方拿10万元作为女方父亲的医疗费。这也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如:某男在女朋友生日当天给女友买了一件衣服,价值500元。但是这明显是普通馈赠,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5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那要看是不是在你名下啦,不在你名下就是送给你也不是你的,况且是在恋爱期间还没有结婚,也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啊
看房产证明写谁,既然是赠予最好能提供赠予证明,结合起来更稳当
过户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