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2009年10月30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纺织公司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原告依约交纳保费。2007年12月8日凌晨,纺织公司车间起火,导致厂房、机械设备和存货被烧毁。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及时告知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了公估报告。但在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无法证明火灾原因不是故意的予以拒赔。无奈之下,原告纺织公司把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公安局消防大队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书并非认定火灾原因唯一合法的依据,其出具的相关证明可证明原告发生了火灾,至于原告是否有故意或放纵火灾的嫌疑应有被告方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任何一方没有自证其无的义务。虽然,被告曾经多次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因为消防部门未出具而未提供,但这并不因此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即使消防部门为其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我们也不可能因原告不提供就要求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消防部门调阅、复制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或放纵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该起火灾事故原因可以排除原告故意或放纵导致。
不能赔偿。
1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有哪些?
(一)发出出险通知。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证: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2、残者法医鉴定书;3、死者的死亡证明;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被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8、其他必要证明。
你好,你可以让交警开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是在家里发生的单方事故,也是不需要事故认定书的。
看你多大的事情咯,没有认定书的话,保险公司要现场看的
不一定,小事可以大事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