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土(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於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於国会,而属於「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於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徵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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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下议院是经民主选举而组成的团体,目前拥有646位成员,即“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议员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国会解散(最长任期为5年)。每位议员由被称为选区的大选区域竞选产生并代表此选区。
下议院大概在14世纪某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下议院的权力一度与上议院相比大为逊色,但如今却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超过上议院;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议院驳回大部分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能够延迟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应对下议院负责。首相能够在任必须保持下议院对他或她的支持。
下议院的正式全称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于诺曼底法语(Norman French)词汇“communes”,意为“地区”(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误认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议院中贵族相对)的缩写,然而此种解释并无历史记载。下议院如同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集会。
历史
国会是由中世纪向国王咨询的参议会发展而来。这种皇家参议会的成员包括神职人员、贵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称为郡选议员,Knights of the shire)。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由君主提议的税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参议会在进行税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众的不满。如此,立法权便发展而来。
1295年的“原型国会”开始接纳自治市镇(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选送两名郡选议员同各自治市镇选送两名市镇选议员(burgesses)便成为惯例。最初的自治市镇代表几乎毫无权力;郡选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够随意授予或剥夺市镇的自治及选举权。市镇选议员如果略显独立,则会导致该市镇在国会中遭到驱逐。郡选议员地位较高,但在一院制的国会中,比较他们的对手贵族议员,仍然式弱。国会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分为两部分:郡选议员和市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神职人员和贵族则组成上议院。
议员和选举
目前,每个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而在十九世纪改革之前,选区很少以人口为根据:大部分的郡与市镇(它们的边界是固定的)在下议院各有两位议员。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为先导的一系列十九世纪改革法律的颁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废除了大部分的两议员选区;余下的到1948年全部废除。大学选区(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许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重要大学作为选区代表的选区)在同年也被废除。从此,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国会议员。尽管如此,在郡选区和市镇选区之间仍有技术差异,但此差异仅仅影响到竞选人在选战时允许花费的数额。
资格
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立法职能
尽管两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议案通常源自下议院。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下议院进行会议的情形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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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即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联合王国国家议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王室(British monarchy)与不列颠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有731名议员,其中八名目前悬缺。
上议院为非选举产生,包括英国国教派的两名总主教与24名大主教(即‘灵职’[Lords Spiritual])与706名的贵族(Peerage)(即‘俗职’[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之议员们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
上议院始建于14世纪,并几乎持续存在至今。因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一度于1649年废止上议院,但于1660年又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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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
1721年,辉格党(Whig)领袖华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乔治一世(George I)任命为内阁首领,是为英国首相一职之始,但职位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贝尔-班纳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获任命为英国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现,成为一个正式的英国官衔。
首相可向国王/女王提名政府内阁成员,亦可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