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确定了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房地权分割的,必须是依法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 “房随地走”的原则,如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这些规定形成了究竟应釆用“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地随房走”的原则的争议。然而,无论采用哪一项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应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时,必须先确认实际的权利人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