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定性首先要区别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不同: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但再者有明显的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手段行为的差异:
一、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两罪胁迫的内容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内容是只能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则十分广泛,包括能够引起他人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如揭发隐私、毁坏财物、诋毁名誉、侵害其亲属。
二、抢劫罪的胁迫具有当面性,即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威胁。敲诈罪的胁迫不要求具有当面性,行为人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
三、抢劫的胁迫内容具有实现的当场性,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胁迫的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当然非暴力的内容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当场侮辱。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的规定,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针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犯罪的预备,则要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