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这么理解吧,侵权法中的责任承担,按照国内法律的规定是弥补性质,按照英美法的规定,部分是带有惩罚性质,无论弥补性质还是惩罚性质,都无法实得被侵权人完全恢复到权利未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再多说下,人生而平等,是个法律谚语,其实,这个说法实质上说,即是正确也是错误。从生物学角度说,人生而平等,所以,法律在处理遗产时候,就会考虑并保护胎儿的份额。从社会学角度说,某个人出生后的社会地位又是不平等的,比方说在考虑误工费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个别人的工资收入水平的差异。
你的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不成立的,还是以问题中举的例子说明,某甲开车撞断了某乙的腿(故意),那他涉及的到的法律评价就不是交通肇事罪(该罪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了,过失犯罪的法律评价(法律责任)要远远低于故意犯罪的法律评价,法律评价的不同,就是代表了受害的某乙得到的补偿层次不同(心理上的安慰也是补偿的一种,不能仅仅看到经济补偿金额)。如果以钱来衡量,如果那受害的某乙失去生命,又该怎么弥补?再多的钱也换不来生命的重生。
法律体现了最低水平的社会道德要求,保持稳定也是法律的特点之一,法律总是力图维持既有的社会秩序,所以总是会落后社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永远没有完善的那一天,只是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就会跟着时时更新。
你的想法很有趣,不知道法律有没有规定可以对造事者要求对受害人的终身照顾与费用,这也可以吧
只能这样啊,又不能再把肇事者的腿撞断,
恩。所以一定不要开车撞人
我也觉得,像这种故意的就应该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还有那些无法无天的社会渣滓和中学生,也是惩罚力度太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