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补充的第一点的看法: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双方都有选择权,而且劳动法是强行法,劳动合同里面没有规定,你也一样有在试用期内任意离开的权利
对你补充的第二点的看法:除了破产外,其他都不是免除经济赔偿的合法理由。你自动离职要提前60天和赔偿2个月薪资,更是霸道。
对你补充的第三点的看法:合同规定了保密期,就应该对你给予补贴,否则也是霸王条款。
个人看法,这样的公司好不到哪里,如果有好的选择,还是另谋高就为妙,哈哈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你认为不合理千万别签!
两情相愿的话 可以
没有平等的,现在都不平等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