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权力。这是企业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企业要有稳定的、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或有一定的进口订户和进口渠道。经营的商品质量要好,适销对路,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进口商品能满足国内四化建设和用户的需要。
(二)拥有为直接从事进出口商品交换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包括管理、业务、外语和技术干部)、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并有自主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没有一定的人员、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企业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企业不能自主地支配和使用它所具有的人员、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企业就失去了经营的活动。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收抵支,并能取得盈利。这是企业独立经营的核心。为此,就必须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进行正确的计算和严格的监督,用自己的收入抵补开支,保证取得盈利。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另一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业务经营和职工福利。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具有法人的权利和地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经济组织。凡是实行独立核算,进行独立经营的外贸企业,依法取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即成为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并可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独立单位。所以,企业取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就可以在银行开立帐户,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对经济后果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是外贸企业的基本特征,也是外贸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们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外贸企业的种类外贸进出口的任务是由不同类型的企业共同完成的。外贸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因而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划分,外贸企业主要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外贸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主导力量。为了保证我国外贸持续发展和国家的外汇收入,必须有若干全国性、专业化、社会化的外贸专业总公司来经营进出口业务,并继续发挥他们在经营外贸中的主力军作用。国有外贸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
分公司;工贸公司;工贸结合的公司;以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外贸公司;产供销、内外贸结合的联合公司等。
外贸是指与国外有生意交往或者说业务来往贸易..国内公司一般都是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与国外生意交往....但不能说有进出口经营权就一定是外贸公司
外贸就是跟外国人打交道做生意的企业~赚钱利润高!
外贸企业应该有生产性的出口企业和贸易性质的商贸公司等吧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它的业务往来重点在国外,通过市场的调研,把国外商品进口到国内来销售,或者收购国内商品销售到国外,从中赚取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