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生意刚刚有些起色的时候,李海洋在一次出差路上遭遇车祸,后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之后,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陆娟提起还钱的事,但陆娟说,丈夫备陵银现在人都没了,这个钱不应该由她来还。而沈健则认为,陆娟作为妻子有义务偿还丈夫生前所欠债务,“人虽然死了,但债务不能死”。 此后,沈健将陆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归还李海洋生前借款300万并按照当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头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吴江法院最终判决:陆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理由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项,发生于与陆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陆娟理应承担还款义务。诉讼中,李小洋、李小璐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的继承权,依法无须对李海洋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 判决生效后,陆娟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沈健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陆娟一人维持企业经营、带两个小孩支仿宴撑整个家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人沈健做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文中汪竖人名均系化名)(邹强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