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公司有注册,分公司未注册。 三、之前经县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员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工伤。 四、接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依县法院判决后出了一个文件说:如果分公司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工伤。 五、再之后就是伤残鉴定和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现在经仲裁后企业不服,提请县法院诉讼,理由有三: 1、说是所诉总公司的被诉主体不对。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主体是总公司。 2、员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是工伤。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总公司无关。 3、在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中,不应处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申请仲裁的案由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来表述主题未写出的内容,但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在正文中表述出来(即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