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号”基金公司已经呼之欲出,而随着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继挂牌,其未来的发展路径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团靠拢。可以说,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以及随之而来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过渡到“多元化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中国的金融业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 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早已经风起云涌。首先是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的混合,最近准许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就是一个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团是目前我国分业体制下混业经营的突出表现,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理论上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要远远多于分业经营。其中,系统内关联交易是最大问题。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包括系统内部交易,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以及系统内部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和抵押等。同时,还有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如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资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事实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影响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安全。此外,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具体体现。 目前看来,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的架构已经满足不了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需要。目前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各司其职,在各自领域的监管都比较明确,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机制的缺失使其难以对目前的混业趋势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现实发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现了目前监管体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适应市场要求,建立一套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混业经营有效监管的制度,便成为当务之急。 但是,现存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还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内完全打破这种体制还是没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难设想在短期内就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作很大的改革。在现有的框架上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才是最现实的选择。目前,首当其冲应该加强的就是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在这个方面,去年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已经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如何协调进行了明确,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显然是不够的,具体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发生挤兑、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及时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这方面还不明确,缺乏操作细则导致的就是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此外就是要加强央行在整个协调监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只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事实上,由于无法参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其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维护金融运行稳定的职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这个思路,在如何加强各个部门的协调监管方面,应该建立三个层面的协调机制。一是妥善处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二是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实质性的协调安排,三是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这在广泛的政府层面上,在宏观管理上处理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 从长远看,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的长效机制。目前,尽管各个部门已经开始合作,但是禁锢于传统的内部架构和行政级别,相互之间的合作还是互有牵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现监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监管最高权力机构,其监管权利将会覆盖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各个方面,其内部机构也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信托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进行监管。同时,中央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与国家金融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协商机制。统一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这样既能避免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当然,这一目标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为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