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清算时,是否按照公司法第186条所规定的程序,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当时未履行通知及公告的程序,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为此时,公司已注销,主体不复存在,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可对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宜做广义理解,其中应包括开办人、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