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找不到了,大致的意思就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 穆斯林国际商贸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 【2012】124 号),同意中国穆斯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暨银川万人创业园基地”自开始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第1 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 的部分。项目建设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竣工交付后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 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