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承担的责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约定定金的合同(协议),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法律上的限度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扩展资料:
目前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一般被认为是预付款,对合同的履行没有明确的惩罚。如果消费者支付了10元订金,当未来解除合同的时候,卖家应返还金额;同样,卖家如果不履约,只需退还订金,不用承担其他责任。
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在遇到相关的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同时,如果签订的是定金合同的话,那么相关金额是可以退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 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