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中止是对还是错,为什么?

2024-12-01 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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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错误。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始,至死亡止;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智力等,分为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三种情形。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1、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回答2:

显然是错的,这里我们应当先来区别一下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区分完毕后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是好是坏,无论是老是幼,无论一个人精神正常与否,只要他活在这个世上,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再来看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8条-22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年龄,精神状况有直接关联的,主要是看自然人能否完全或部分的了解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依据此规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成三部分,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例如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可部分辨认)的成年人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就可以发现这完全不是同种概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也不是同时产生和终止的,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