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修订版的《食品安全法》里(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2009版的《食品安全法》里,并没有明确表示使用过期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会如何处理。再罚则里面也只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条款。另外,保质期不等同于保存期,也就是说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代表不能吃,只是生厂商不再负质量保证的责任,过保存期的食品才真的是不能食用了。于是,有一种观点是,只要经过相关检验,确认其符合标准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反之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