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除了罚款,还有什么别的刑则?

2024-11-02 1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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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 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 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 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或扣留驾驶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