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北省选调生报考条件
(一)全国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选调生的条件
1、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授予学士及以上学位条件。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时间截至2018年4月1日),在高校学习期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连续满一年(不包括各类协会、研究小组负责人),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非中共党员或未担任过学生干部的全日制研究生也可以参加选调。
3、本科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2年4月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9年4月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4月及以后出生)。
4、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身心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处分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二)河北省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人员报考选调生的条件
1、河北省2016年及以前选聘、至2018年10月任职满2年、聘期内表现优秀、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2018年度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全日制研究生也可以参加选调。
4、年龄一般在32周岁以下(1985年4月及以后出生)。
5、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身心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6、在校学习期间或服务基层项目工作期间受过处分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街道、乡镇等基层职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关于做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录发〔2015〕14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的协议。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队、站、所等各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在直辖市区级机关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11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党员或者是预备党员,一般是应届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