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小广告怎么处罚北京

贴小广告怎么处罚北京
2024-12-03 14:19:4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

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回答2:

一、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随意张贴,破坏市容环境,不利于创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除此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小广告私自张贴未经审核批准,其散发的信息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