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大不相同指导性文件大至如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关于电网建设征地补偿的问题
省政府于2008年6月5目下发了《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即辽政发[2008]17号文,具体规定如下: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
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3.68万元/亩;
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 万元/亩;
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末用地平均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 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
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