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会员国 原则上,只有主权国家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今日联合国所有193个会员国全部皆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不过,在联合国初创时,菲律宾、印度这2个创始会员国尚未从他们的殖民母国独立,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为苏联加盟共和国。再者,由于所有欲申请成为会员的国家必需通过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批准,部分依照《蒙得维的亚条约》可视为主权国家的政治实体,因为联合国不承认他们的主权、缺乏国际普遍承认、或是遭受特定会员国的反对,导致这些国家没有办法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4+1大国。(法国在1940年战败,被德国占领,故没参加反法西斯同盟)《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否决权 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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