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2024-11-20 00: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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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能够为社会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够净化人们的内心,让人们激浊扬清、去恶存善。因此,虽然法律规则不等同于道德良知,但可以培育和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

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讲规则,都按照法律规则处事,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坏的社会,虽然可能还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而法律要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也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换言之,法律规则要有道德性。这个道德性不是法律规则自身生长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吸收了道德理念,从而彰显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与此同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们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法律。另外,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合。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行不通。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

法治社会从来不排斥道德在其中的作用,甚至过去传统社会那种由自然情感演化的道义必须升华为经由理性熏陶才能拥有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与法治相辅相成,去弥合那些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缝隙,去润滑法律在人与人之间搭建起的冷冰冰的社会关系,从而大大降低一个社会良好运行所耗费的成本。

扩展资料

法律与道德向来是相互合作的。我国古代儒学家就特别注重德的作用,强调礼法并治。孔子主张德治,“以政为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这一思想为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所采纳,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秦王朝只重视“治政以法”,焚书坑儒,虽大统于一时,但终归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历史已经很明了地向主政者发出警示:在强调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德也同样不能忽视。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相互排斥,却恰恰可以看做是二者交融过程中的磨合和借鉴。

如果把法律看做是武者,把道德看做是文人,则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有如和珅和纪晓岚一样:和珅再怎么强势有时候也需要纪晓岚的不温不火式微调和,纪晓岚再怎么足智多谋有时候也需要和珅的果敢强硬适度平衡。法律和道德只有相互补充,才能真正描绘出社会治理的绝佳蓝图。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日报大家手笔:法律与道德不可偏废

人民网-人民日报法评:别让道德退到法律底线

人民网-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和融合

回答2:

按阶位高低进行,首先,要确定道德问题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是通过社会公德等行为标准进行规范,他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范畴,但是较之法律相比他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他与法律的关系,势必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问题,比如说用道德问题去解决法律问题,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难以通过发挥公权力强制的保障措施达到社会长久和谐稳定;其次,要正视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辅助着法治的进程,甚至说在一定时期道德因素代替着法律的部分职能,法律与道德既然都是社会规范,必然有他们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只有正确的正视他们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使他们为社会的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次,在处理道德与法律冲突时,要善于从他们的关系找联系点,要通过理性的思维,合理结合现实社会的需要,及时处理他们之间的问题,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很重要,但是道德从另外角度反衬着法的善与恶,比如说基本人权是否通过法律得到保障,社会伦理是否与法律相冲突,法律是否与道德底线相冲突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理性的思维,多角度的去思考,很难处理好他们的关系;最后,要善于运用他们共同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向前健康发展。在社会发展中可能很多问题不是非得需要用法律去处理的,就尽量不用法律处理,毕竟法律是最底防线,如果任何事情都用上法律,不仅给当事人双方会带来很多不便,而且是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破坏,不但导致物质资源浪费,而且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回答3:

道德与法律都具是调整某具体社会关系的规范,不同的是道德规范比法律规范的要求要高,法律是最低底线;道德要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而者有不同,应以法律为标准.

回答4:

道德与法律都起源于习俗。
道德的形成比法律要早的多,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祖宗。
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之间、家庭社会分子之间正常关系的基础。是靠人们自觉力以及舆论执行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靠国家机器暴力执行。
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就要看当事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了。如果是普通民众,那么道德当让步于法律;如果当事人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或者与国家机器有某种强大的利益关系)那么法律便让步于道德(或者说,这时道德便是法律)。

回答5: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